债务纠纷能否直接执行配偶财产?
1. 债务性质:个人债务or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只有以下三类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财产才可能被强制执行:
(1)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如夫妻共同签署的借款合同;
(2)事后追认的债务:如一方借款后配偶通过微信、短信明确表示认可;
(3)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的债务:如房贷、子女教育费、家庭企业投资等。
反例警示:若债务为个人消费(如赌博、奢侈品购买),即便配偶名下有资产,法院也无权直接执行。
2. 财产属性:配偶个人财产or夫妻共有财产?
(1)配偶个人财产:如婚前全款房产、继承或赠与声明中明确归属个人的财产,不得执行。
(2)夫妻共有财产:即使登记在配偶名下(如婚后购房、共同存款),法院可查封、冻结,并执行被执行人享有的50%份额。
典型案例:2024年广东高院判例中,刘某坤离婚后将房产转移给前妻,法院仍判定该房产50%份额可用于偿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