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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要账公司:要账型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25-01-02

要账型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一)要账型非法拘禁罪的客体

要账型非法拘禁罪与普通的非法拘禁罪一样,侵害的法益都是人身法益,主要是他人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非法拘禁也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危害行为,对于危害行为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的非法拘禁行为,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要账型非法拘禁罪一般都会伴随着向被拘禁者本人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所要债务,主观上并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只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索债行为往往会对被拘禁者的人身自由造成一定危害。索债型非法拘禁并非侵害财产法益,只是侵害人身法益,属于单一客体。这一点可以区别于绑架罪的复杂客体。

(二)要账型非法拘禁罪的客观方面

要账型非法拘禁罪在客观上采用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来索取债务。现实社会中,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手段包括公立救济和私力救济。公立救济的手段往往包括诉讼、行政等合法手段来救济权利。私力救济往往依靠自身的力量来救济权利。而要账型非法拘禁行为采用的是私力救济中的非法拘禁手段,通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来索取债务。

如同一般的非法拘禁罪,要账型非法拘禁罪也是典型的继续犯,即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人身自由被剥夺的不法状态,自行为开始实施并控制被害人直到被害人恢复人身自由期间内始终处于持续状态。要账型非法拘禁罪的客观方面涉及两个问题:

⒈ 行为方式

行为人只能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完成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对于普通的非法拘禁行为,行为人也可以在间接故意的支配下,以不作为的方式来非法拘禁他人。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只能在直接故意的支配下以作为的方式来实行非法拘禁行为。行为人的主观心里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明确的索债目的,客观上也在索债目的支配下以积极作为方式完成非法拘禁行为。”

⒉ 行为手段与表现

行为人一般采用暴力、胁迫、麻醉、欺骗等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手段,挟持被害人并将被害人紧闭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在场所自由活动。随后,行为人往往向债务人或第三人索要债务,并取得相关财产,由于行为人只是单纯出于索还债务的目的非法拘禁他人,并且一旦债务人或第三人满足了自己的要求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并立即释放被害人的心理状态,这种独特的心理态度决定了行为人在实施该罪时和一般的绑架罪、抢劫罪在行为表现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本人认为,行为人一般会顾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危而不会采用杀害或者严重伤害被害人身体相威胁。行为一般以公开或半公开的方式进行,行为人往往会直接告知或有意暴露自己的身份,让债务人或第三人明白自己是为索债而非其他目的而为非法拘禁。这也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自身特点。

⒊ 行为对象

刑法第238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对于“他人”的范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在为索取债务的目的指导下实施的拘禁行为,其犯罪对象是明确的。但并不是说,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对象就只能是与行为人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本人。其理由是:首先,法律并没有明确限制“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扣押他人中的“他人”就是与行为人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本人;其次,在现实社会中,行为人想拘禁当事人本人索取债务,有时较为困难,故常常选择拘禁当事人的亲属特别是幼年子女,并以此来向当事人本人来索债。之所以如此,就在于当事人与其亲属和子女有特定关系,行为人可以以其为要挟,实现索债的目的。因此,将“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中的“他人”不能狭隘的理解为债务人本人,其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的近亲属、合伙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本人认为,当债务人为单位时,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成员也可能成为被拘禁的对象。这样的理解更符合司法解释的精神。但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而将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拘禁的,则应认定为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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