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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追债公司: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富有什么弊端

发布时间:2024-03-21

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富有什么弊端  嘉兴追债公司

 

对夫妻共同财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富,损害了对方的财富处分权。《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则: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富享有共同的权益,承当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局部共有人擅自分处共有财富的,普通应认定无效。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富的人赔偿。

 

另外,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则:**时,一方躲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富,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富的,分割夫妻共同财富时,对躲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富或伪造债务的一方,能够少分或不分。**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能够向****提**讼,恳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富。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严重夫妻共同财富,其实是对另一方处分权的一种进犯。在普通状况下,这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不过也能够看做是对方在变卖夫妻共同财富,依照有关规则,此时需求对共有人形成的损失作出相应的赔偿。而在**分割共同财富的时分,也能够对变卖夫妻共同财富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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