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转让的法定要件,通常我们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其设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有效性的存在是进行债权转让的必要前提条件。
如果试图以无效的债权进行转让,或者处置已经消灭的债权,那么这将会导致转让标的不复存在。
这样的限制性规定,旨在维护受让人、国家以及集体的利益不受损害。
2.在进行债权转让时,不得擅自更改债权的主要内容。
尽管现代社会中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已经逐渐淡化,但是债权转让仅限于主体变更范围。
倘若存在债的主要内容的变动,那将会产生一个全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再具有转让的性质。
具体来说,债的内容变更可能涉及到种类、数量、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等多个层面。
然而,对于不涉及债的主要内容变更的情况,并不会对法律关系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但是,一旦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出现变更,与原来的债务相比,就失去了同质性。
3.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必须达成正式的债权转让协议。
由于债权转让属于一种特殊的处分行为,因此它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转移人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必须拥有处分的权力,且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可以进行此项操作。
只有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真实,才会使得债权转让具备法律效力。
4.被转让的债权必须具备可转让性。
根据相关的债法规则,某些类型的合同债权是无法转让的。
具体而言,如下这些情况下的债权往往都是不可转让的:
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债权;
以特定身份关系为依据的继承债权;
不作为的债权;
以及由于继承行为产生的遗产给付款请求权。
第二类就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从权利的转移视角来看,当从权利随着主权利进行转移时,才可以进行转移。
若是将从权利与主权利分离出来进行单独转移,这在性质上是不被允许的。
5.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必须及时向债务人发出通知。
债权人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如果未通知债务人,那么这次转让对债务人将不产生任何实际效力。
6.为了确保债权转让过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必须严格按照一系列的程序和手续来加以执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