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贷款担保人有哪些风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比例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连带。并承担连带责任,所有保证人均有提供保证的义务。履行所有索赔。
2、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担保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尚未裁决、仲裁、债务人的财产已被依法执行、债务人不能再履行债务之前,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义务可以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地址发生变更,给债权人履行债务造成严重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认定下列事项: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
三、第二十一条: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果保修合同中有单独规定,则以该规定为准。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担保人承担全部债务。
四、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应当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修合同中有单独规定,则以该规定为准。
五、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债务持续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解除保证协议。但保证人在未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不得解除保证合同。应计债权人对担保负有责任。
六、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人的权利包括保证和实物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对实物保证以外的债权人的权利承担责任。债权人放弃财产担保的,保证人的责任随债权人放弃其权利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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