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债型非法拘禁罪的主体
对于非法拘禁罪而言,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从重处罚。具体到要债型非法拘禁罪,则应该为特殊主体,即行为人除须符合一般主体的条件外,还需具备是被拘禁者或者与被拘禁者关系密切相关人的债权人这一身份条件。但也存在例外情况,如在共同犯罪中,受债权人指使或雇佣参与到非法拘禁行为的人,可以不要求具备债权人这一身份要件。在实践中,也存在单位为了索取债务而实施拘禁对方单位主管人员或其他人的行为。
本人认为:既然本罪没有被刑法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对此类行为仍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将参与决策、实施拘禁,实施要债等行为的自然人以共同犯罪论处,而不应以单位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