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和一位朋友闲聊,他忽然对我说:“我看了你前几天发的公众文,有一句话想跟你说。”本以为他会称赞我几句,没想到他忽然一脸严肃地说道:“你办案时还是要小心点,我要是那个W总当时揍你都有可能!”
听罢我哈哈一笑,知道朋友是暗指我当时太过犀利,丝毫没给那位W总的面子。“确实是W总太过分了些,我一时没忍住!”我解释道,接着便说起了这位W总的过分之处。原来,
当初这位W总主动找到B公司,表示要购买B公司的玻璃。有业务送上门来,B公司自然是高兴的,但查询以后就发现彼时A公司深陷数场诉讼之中。换言之,与A公司交易有收不到货款的风险!然而,这位W总当时竟言之凿凿地表示愿意为这笔货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主动提出可以在合同中加一个特约担保条款。W总如此诚意满满,B公司也不好多说什么,因此答应了这笔买卖。然而,在签《玻璃买卖合同》时,这位W总却耍了个滑头。
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已经盖章的情况下,其是否在甲方处签名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而作为该合同的连带责任担保人,W总却实打实地应该在担保人一栏签名,但这位W总却利用业务人员的不懂法,故意不在在担保人一栏签名。担保人未在在担保人一栏签名,会有怎样的法律风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