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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收账公司:债务诉讼费用有谁出?

发布时间:2024-04-13

苏州收账公司带您解读《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137条、第138条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7条、第29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

    

苏州收账公司委托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向委托人民法院收取费用。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收取。

    

苏州收账公司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兔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苏州收账公司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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