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情侣间的转账,分手后需要返还吗?
恋爱期间情侣双方相互给予的款项,未明显超过双方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符合恋爱期间的日常花销习惯或是520、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款项,属于表达爱慕的赠予一般认定为赠与,一旦交付完毕不得要求返还。
如果情侣之间赠予的房屋、车辆、金银首饰等价值较大的贵重物品,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是为了缔结婚约而给付的,具有彩礼性质,分手之后是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返还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男方订婚后悔婚,彩礼能否退还?
彩礼,是指为达到结婚的目的,在订立婚约前后,依习俗由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向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给付的金钱或财物。对于彩礼这种婚前给付财物的行为属于附条件赠与,是以缔结婚姻关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男方给女方的财物,如果条件不成或消失,给付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如若后续双方不能缔结婚姻,给付的彩礼也应当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是否共同生活、有无子女等情形酌情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