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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催债公司:他物权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4-12-01

他物权的法律规定

在法律领域中,他物权是指与所有权相对应,不属于特定物或某人的物权,其范围覆盖了地役权、地上权、典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等多项法定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用益物权之外,所有形式的担保物权也被纳入他物权范畴之内。

他物权可依照其性质和用途分为两种类型,即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他物权乃指其对于他人所有之财产所享有的各项权力,根据不同类别可细化为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两项。其中,用益物权特指诸如居住权、地役权、住宅基地使用权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等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使用权利,其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而担保物权则囊括了如抵押权、质押权以及留置权等各种主要形式,专为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正是通过以上诸多权利类型的有机融合,使得他物权这一概念拥有了丰富多彩的内涵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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