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的适用规则
定金VS违约金,二者不能一起适用。
上海收债公司《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好违约金,又约好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能够挑选适用违约金或许定金条款。
定金VS补偿金,二者能够一起适用。
《买卖合同解释》第28条:买卖合同约好的定金不足以补偿一方违约形成的丢失,对方恳求补偿超越定金部分的丢失的,人民法院能够并处,但定金和丢失补偿的数额总和不该高于因违约形成的丢失。
具体操作:
定金和补偿金能够兼并适用,在依照定金罚则处理时,假如债权人仍然有丢失而合同中没有约好违约金的,债款人应当再付出补偿金,补偿金数额应当是丢失减去定金剩下的数额。
例一:买受人甲与出卖人乙缔结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向乙付出定金2万元,合同缔结后,甲回绝实行合同,给乙形成了3万元的丢失。此刻,甲无权要求乙返还定金,并且还应当付出乙1万元的补偿金。
例二:在上述合同中,假如是出卖人乙回绝实行合同,给买受人甲形成了3万元的丢失,则乙应该依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即返还甲4万元,并且还应当付出甲补偿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