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转让后债权人应承担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债权完成转让之后,债权出让方应对所转让债权的瑕疵承担确保责任以保障债务人生存权益。
尤其在涉及既有债权又有债务之合同情形下,仅单向将债权转让往往可能对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潜在威胁。
因此,我国《民法典》在相关条款中,明确赋予债务人享有抗辩权以及抵销权。
其次,当债随合同权利全部成功转让且该协议正式生效之后,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便宣告终止,进而触发债的主体发生实质性的转变,由第三者和原本的债务人共同构建起新的债权债务联系。
在此过程中,原债权人伴随转让协议的正式生效而彻底从原本的债之关系中退出,丧失债权人身份,对于债务人未能履行义务或执行不当的问题,原债权人不再具有任何权利,自然也就没有义务为其履行不能提供担保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