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没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的时候,就当作到期了。有利息的债权,从破产申请受理的时候起,就不再计算利息了。”
所以,甲公司只需要对 2022 年 11 月 15 日之前的借款和利息负责,宋某多要的那部分利息,法院不支持。
再说说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对判决结果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债务人要是对某个单独的债权人还钱,那是无效的。”
因为甲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了,没办法单独给宋某还钱。
所以,宋某只能在破产程序里,按照规定申报自己对甲公司的债权,不能通过这个案子直接拿到钱。
最后,法院根据合同、证据,仔细核算了没还的本金和利息,判决夏某要向宋某偿还剩下的本金和利息,甲公司对剩下的本金和到 2022 年 11 月 15 日的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宋某对甲公司该承担的钱,只能在破产程序里申报债权,不能直接从这个案子里拿到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