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乙女找到律师,自称:甲男在与其原配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隐瞒其已婚已育的事实疯狂追求乙女。乙女坠入爱河,后与甲男同居,二人形成事实婚姻。两年多以后,乙女偶然发现甲男早在数年前就与丙女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一女,乙女愤而提出分手,并想要追究甲男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那么,本案中,乙女是否有权控告甲男重婚,或者通过刑事自诉的方式追究甲男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呢?本案中甲男有配偶又与乙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年有余,根据《刑法》第25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甲男涉嫌构成重婚罪是确凿无疑的。
甲男涉嫌构成重婚罪,其合法妻子丙女作为被害人自然有权控告甲男重婚,即便公安机关不予受理,丙女也可以选择刑事自诉。但本律师认为,本案中作为“第三者”的乙女无权以重婚罪对甲男提起刑事控告。
有专业人士可能要引经据典对此表示异议。1992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曾做过一个电话答复,内容是重婚案件中受骗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律师提醒专业人士注意,该《答复》中的被害人主要是指“后来受欺骗而与重婚者结婚的人”,而非受欺骗与重婚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度,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刑法规定重婚罪的立法目的正在保护登记的合法婚姻一方当事人,惩戒实施重婚犯罪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而控告是由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提出的,在本案中乙女可能确实遭受到了甲男重婚犯罪行为的损害,但其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重婚罪被害人,因为她并未与甲男登记结婚,自然乙女也就无权以重婚罪对甲男提起刑事控告,或者通过刑事自诉的方式追究甲男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有专业人士可能要对本律师的观点嗤之以鼻了,他们甚至认为律师可以帮乙女“试一试”,但本律师认为,遇到本案时应慎重表达代理意向,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甲男与乙女同居两年有余,他是如何做到一边照顾家庭(有一妻一子一女啊),还能以夫妻名义与乙女共同生活的?有没有可能乙女根本没对律师说实话,有没有可能她早就知道甲男隐婚而仍然与其继续保持同居状态?作为执业律师,当事人的话我们不能不听,但也不能全信。实践中,我们常常反复问当事人是否全是实话,当事人也往往一再保证绝无虚言,但教训告诉我们,不能不万分谨慎啊!
其二,如果是这种情况,律师代理乙女提起控告或刑事自诉,就可能会产生两种结果:1.甲男与其妻丙女达成攻守同盟(这种可能性是很大的,因为一旦甲男被认定构成重婚罪,将影响他们一子一女的未来),“第三者”乙女不能证明甲男以夫妻名义与其共同生活,控告失败;2.乙女成功证明甲男以夫妻名义与其共同生活,控告成功,但甲男、丙女提供证据证明乙女早就明知甲男已婚,那么乙女也可能被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