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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要债公司:离婚案子中为什么不允许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发布时间:2025-03-09

离婚案子中,不允许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故证明职责归于建议债权债款联系存在且所举债款用于夫妻一起生活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债权债款联系清晰,在离婚诉讼中以确定处理为宜。可是如果债款明显缺乏证据或无法查清,也能够不在离婚案子中处理。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一起债款应当一起归还。一起产业缺乏清偿或许产业归各自一切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定。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生效判定、裁定、调解书现已对夫妻产业切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一起债款向男女双方建议权力。  

 一方就夫妻一起债款承当清偿职责后,建议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当相应债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三十六条 夫或许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起债款承当清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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