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全方面限制措施有哪些
1、限制高消费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
①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②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④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⑤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⑥旅游、度假;
⑦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⑧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⑨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
①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②发行债券限制。
③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
④股权激励限制。
⑤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⑥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⑦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另2016年1月2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
3、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①获取政府补贴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②获得政策支持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政府补贴,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4、任职资格限制
①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②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③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④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⑤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⑥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⑦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⑧入伍服役限制等。
5、准入资格限制
①包括海关认证限制。
②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
③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6、荣誉和授信限制
①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
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③授信限制。
7、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①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②使用国有林地限制。
③使用草原限制。
④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以上第2-7源于《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