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货车司机蔡师傅于2020年6月份,在某平台上接了一个运送冰箱的单子,对方自称胡某强,系青岛某车队员工,帮自己哥哥胡某某找货车司机,双方约定运费8500元(司机先付200元押金)。货送到无锡以后,蔡师傅按要求将回单邮到了合肥给某霞(胡某强称其是公司会计)。之后,蔡师傅要求胡某强给付运费及退还押金,胡某强说“别找我,找我哥”,然后给蔡师傅推送了胡某某的微信。胡某某疑是休闲派传人,先是接连数月一字曰“拖”,后来终于转来了4000元,蔡师傅再要剩下的4700元,就再也不回信息,也不接电话了。蔡师傅今天开货车路过合肥,特地顺着回单寄送地址找到胡某某所居住的小区,但因为不知道具体楼栋房号,无奈只能打电话报警。派出所出警民警当场打电话给胡某某,电话通了,对方声称“不欠他钱,不行你让他告我!”就匆匆挂了电话。这样的民事纠纷,民警也很无奈,叫蔡师傅赶紧找律师。
案情并不复杂,但却很令人窝心。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明确的被告”,也就是起诉时原告要提供被告(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明确的居住地址(要确保法院文书可以送达)。而本案中,蔡师傅仅知道胡某某的姓名、手机号码、居住的小区,而个人又是无权到派出所调取他人身份证信息的。蔡师傅怒极,说道:“必须告胡某某!不能便宜他!”
律师有调查取证权,但我还是再三劝道:“总标的也就4700元,你找个律师,还要往里面倒贴钱!”蔡师傅不依,我只能对他道:“这样吧,我先看能不能查到青岛某车队以及胡某某的信息,再跟你联系。”好不容易终于哄走了蔡师傅。
笔者于是夯吃夯吃查起了公示资料,根本就不存在“青岛某车队”!于是换着搜索蔡师傅提及的胡某强、胡某某、某霞信息,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找到了安徽某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某霞,监事是胡某某,前股东不叫胡某强,而叫张某强。
于是立即打电话给蔡师傅,要他打笔者刚查到的企业联系电话,教他:“你打电话给这个公司,这样讲:请问是某某物流公司吗?请问胡某强胡总在不在?那,胡某某胡总在不在?”不多时,蔡师傅回电话给我,兴奋地说:“就是这家公司!”我长舒一口气,说道:“你现在赶紧去这家公司当面找胡某某吧。就欠你4700块,公司都被你找到了,胡某某应该会把钱给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