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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要债公司:不立借据的借贷关系在法律上有效力吗?

发布时间:2024-03-14

一、不立借据的借贷关系在法律上有效力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般而言,借据是当事人之间成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证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据,表明其认可双方之间成立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在其写明“借到”款项的情形下,常州清债公司表明其认可收到了所借款项,除非其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打官司时法官不会只依据银行转账凭条来断案的,如果不是真实形成的债务,这张借贷关系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没有法律效力。

  法院是否支持这样的诉讼要求?

  银行汇款凭证并不等于借据。借据是指借用人借用别人钱、物时,所立的、由出借人保存的字据,也是反映着彼此存在债务债权关系的证据。银行汇款凭单虽然能够反映体现王某与罗某之间曾经有过20万元的金钱往来,但该款项到底是属于何种性质,则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存在借款、还款、保证金、赠与、分成多种可能性,不能确定该款项与借款的同一性。

  本案中王某不能提供借据、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欠条等书面材料,仅凭银行转账凭条不能说明该款项的性质,不足以证明王某与罗某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所以王某的主张难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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