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与出借人Z先生系酒桌上认识,2015年起,借款人以经营投资为由向Z先生借款30万,并许以两分利。借款人很讲信用,一直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而为了牟取更大的利益,截至2017年6月,Z先生共计向其出借了130余万,其中超过75万是举家从银行贷款而来。但2023年3月以后,借款人再也没有支付过利息,Z先生追索数月,终于觉察到情况不对,遂向公司咨询。
我借条都有,之前的转账记录也都在,你看能不能帮我起诉对方?”Z先生如是说。
“Z先生,你这个案子,我建议你慎重考虑要不要起诉。”**忽然说道。
他显然没料到我会这么说,电话那头是长达十数秒的安静,“**,你们不就是帮人打官司的嘛,怎么建议我不要起诉?”
这时,**挣扎了数秒,终于开口道:“Z先生,我这边还有点急事需要处理。有什么事回头找你表哥哈。”
**常说“有一百条法律,就有一百零一个问题……”,但现实是大多数百姓不要说一百条法律,恐怕能熟悉十来条法律的也不多,以致于在无知无觉中可能就违了法、犯了罪。
刑法上有一个罪名叫高利转贷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是指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2010年的司法解释,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2022年5月15日,该立案追诉标准被提高至五十万元。本案中,扣除数年来借款人支付的利息,Z先生实际遭受的损失并不大(甚至可能小有盈利),但如果其真的提起民事诉讼,恐怕将给自己招致大麻烦。
根据司法解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也就意味着Z先生想要依据借条主张LPR四倍的利息(2分利息就更不要痴心妄想了)绝无可能,法院顶多支持返还本金,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赔偿利息损失。《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