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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讨债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标准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07

债务的诉讼时效标准法律规定

关于债务的相关诉讼时效存在如下明确规定:

首先是针对约定于某一时点偿还的债务,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便进入了为期三年的诉讼时效,若逾越此时间范围,债权人将无法再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法律保护;

其次,对于同样属于定期还款性质的债务,尽管债务方约定期满之后未能按约履行,但仍能以出具无确定还款日期的欠款条为由使诉讼时效发生中止,并自收到欠条次日重新起算诉讼时效;

再次,对于非定期还款性质的负债,即并未约定具体还款日期之债务,虽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约束,却需受到最长二十年年保护期的制约;

最后,针对不定期性质的债务,若贷款人予以明确表示不肯偿还,则需要由贷款人提供证据证实其已经明确表态不愿还款,从贷款人明确示意不愿还款之日起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此外,若超出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违约双方可就原有债务达成偿还协议,或借款人事先签收催款通知书,均被视为对先前原有债务的重新确认,从而赋予整个债权债务关系以新的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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