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债务问题时,尤其是当债权人发现借款人不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时,通常会选择向担保人进行诉讼以获取合理的救济。这种情况下,担保人需承受起与其所提供担保行为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可归类为一般担保人和连带责任担保人两类。
其中,连带责任担保人在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直接请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对于一般担保人而言,他们享有先诉抗辩权,这意味着在主合同纠纷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且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满足债权人的债权之前,担保人有权利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处理债务问题时,若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债务,债权人常选择向担保人提起诉讼以维护权益。此时,担保人需承担其担保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担保人作为债务关系的第三方,其责任在借款人违约时凸显,需履行相应义务,确保债权人得到合理的救济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