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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追债公司:非法拘禁罪可否由间接故意构成

发布时间:2025-01-02

追债型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

关于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特征理论界有以下两个分歧:

⒈ 违法性认识是否是本罪故意的内容

第一种观点是肯定说。这也是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非法拘禁罪的故意必须是“明知是非法而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第二中观点是否定说。该说认为从当前实际情况出发,不能再把违法性认识作为故意内容而衡量非法拘禁罪是否成立。本人赞成否定说,即违法性认识不应该成为非法拘禁罪故意的内容。原因是:首先,将违法性认识纳入行为人认识范畴,与现行立法对故意犯罪的规定不符。因为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故意犯罪的概念只以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已足。其次,普通人很难区分拘禁行为的合法性和违法性不应成为其理由。比如在正当防卫中,一般人很难把握正当防卫的合法限度,但并不妨碍防卫过当者承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权观念已得到极大地普及。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严重危害性已为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所认同。有危害性认识,也就有违法性认识。总之,从保护人身权利的角度,否定说更为合理。

具体到追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采用非法拘禁他人的手段逼迫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偿还债务,一般是在采取合法途径使债权得不到偿还,不得已而为之,的确是事出有因。而且,单从债务人方面来说,也存在一定的责任。本人认为:只是限于已经到了清偿期的债务,不可以是对于未到期的债务和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对于上述两种情况,都不属于属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债务的性质。对于某些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不影响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行为性质的认定。

⒉ 非法拘禁罪可否由间接故意构成

非法拘禁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对此刑法学界分歧不大。但对于间接故意能否构成非法拘禁罪,学界有不同的观点。通说认为,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也有学者认为,本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本人认为,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确的索取债务的目的,而且索债行为与拘禁结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而且,行为人在实施拘禁行为之前,认识到自己是为了实现债权而为此行为,并且具有在实现债权后立即释放被拘禁人的心理。因此,从这里很明显的看出,追债型非法拘禁罪的主观心理只能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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