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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讨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讼限制

发布时间:2024-12-13

民间借贷纠纷诉讼限制
  我国《民法通则》 百三十五条规定: 百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权利保护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除另有规定的以外。”但是,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 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或者当事人要求履行或者协议履行而中断。’根据这些规定,诉讼时效将重新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按照下列情况计算诉讼时效:
  一、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没有约定履行期限。 “没有固定的履行期限,显然债务人可以随时对他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对方没有必要的准备。因此,两年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债权但债务人拒绝履行时开始计算。如果债权人不提出债权,则诉讼时效不计算。
2、因债权人向债权人提出债权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后,债权人可以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限内重新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可以重新主张诉讼时效。如果您同意履行债务,则中断。诉讼时效期间视为再次中断。此外,处方期限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并且处方期限可以中断的次数没有限制。但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诉讼时效已经中断。
  三、债权人不主张权利的,最长时效期限为自债权人与债务关系产生之日起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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