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什么
在法律框架下,不安抗辩权乃是指在双务合同关系之中,由其中一方当事人负有首要的合同义务,即提前履行其职责。
然而,在书面协议正式成立并展开执行之前,彼时有充足和确凿的依据证明未来有发生另一方无法如实地履行此约或无力履行此约的可能时,先行履行相应义务的一方才有资格享有这一项独特的民事权利。
实践中,那些理应提前为相关债务付出努力的当事人,倘若能够提供准确无误的证明材料,揭示出另外一方存在如下四种情况的任何一种,便可暂时停止继续履约:
(一)企业运营状况出现了严重的恶化动向;
(二)将相关财产进行转移或是抽逃资金出来,其动机在于回避或逃脱相关的债务责任;
(三)丧失了原本应有的商业声誉;
以及(四)出现失去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
值得强调的是,当各方当事人都没有足够的确切证据可以支持他们暂停执行合同时,他们必须承担因违反约定而产生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