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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追债公司:《民法典》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5-01-10

在私人借贷中,未对利息进行说明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被视为不支付任何利息,除非借贷双方自愿达成支付利息的共识。若借款合同中对于利息支付的相关条款表述模糊,作为当事人未能就此问题作出补充协议的话,那么应当参考当地或当事人一般所采用的交易方式、习惯做法以及市场利率等多重因素来确定实质性的利息标准;而在自然人之间展开的借贷活动中,则可以认定为无须支付利息。《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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