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擅自处分共有财富的认定 宁波追债公司
《中华**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对共同一切的财富,有对等的处置权。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一切的财富,有对等的处置权”的规则,应当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置夫妻共同财富上的权益是对等的。因日常生活需求而处置夫妻共同财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议。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求对夫妻共同财富做重要处置决议,夫妻双方应当对等协商,获得分歧意见。别人有理由置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义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晓得为由对立好心第三人。
我国《婚姻法》规则,夫妻对共同财富有对等的处置权。处置即是处分权。在处分夫妻共同财富时,应当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富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但是夫妻在**共同共有财富时,应当互相协商,获得分歧意见。但是,在理论中,夫妻双方在处置日常事务时,应当互为代理(即代理人的行为直接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法律结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因而,在夫妻一方对共同财富停止处分时,相对人有理由以为该处分行为是夫妻共同行为,也就是夫妻一方直接代表另一个方施行的处分行为,从而处分行为无论另一方实践上能否同意,均无需返还,都应当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