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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追债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的扩张,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

发布时间:2025-06-13

在债务执行的过程中,很多人都关心这样一个问题:如果被执行人已经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了,那么能不能直接执行其配偶名下的财产呢?今天,咱们就来详细聊一聊这个大家都非常关注的问题


执行阶段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无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的扩张,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而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规定。


这是因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属于实体问题,涉及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认定,需要通过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予以认定,配偶有权在诉讼中针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如果通过执行程序径行予以认定,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未经审判程序而承担实体责任,剥夺了配偶的诉讼权利,极易导致夫妻一方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损害配偶合法权益,对配偶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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