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虽然不能直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但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执行其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的
直接执行配偶名下财产有一定法律依据及条件
虽然不能在执行阶段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但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执行其配偶名下的财产。
依据一:
共有财产可查封扣押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在婚姻期间的财产,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所以登记在配偶名下的财产,其中有一半的份额,推定属于被执行人,因此,法院查封执行配偶名下财产,只要在执行时保护了其配偶的合法权益,本质上系执行被执行人个人份额,则并不存在法律障碍 。
依据二:
特殊情况可整体拍卖保留份额:如果共有财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可先整体拍卖,拍卖成功后,保留配偶相应份额的款项。比如一些不动产等不可分割的财产,可按照《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的规定执行。
实际案例:有法可依,执行有序
给大家举个例子,在武某某与高某某执行实施案 [(2022) 鲁 0891 执 **** 号] 中,武某某与高某某因劳动报酬纠纷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高某某未履行支付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高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查询发现其配偶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十七万余元。法院冻结了张某某名下的部分银行存款,并通知了张某某。经释法析理,张某某对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无异议,同意扣划部分存款用于履行高某某的债务,法院依法执行了该款项。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可依法对其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执行,但前提是该财产确属夫妻共同财产,且要充分保障配偶的合法权益